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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2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已经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12月1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三门峡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三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专业性,合力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三门峡、法治三门峡,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三门峡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检察建议法定职责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常态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着力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公益保护不力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通过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加大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通过办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相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定领域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办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可以交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三、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

  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切实增强精准性、严谨性、规范性、可行性。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交流,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将其意见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对于制发的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宣传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检察建议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参与和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客户端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五、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建议工作

  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调阅被建议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进行复核。

  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党委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部门,建议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核中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者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探索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的协调联动,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

  六、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监督

  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情况报告、组织专题调研、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机关依法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杜卫萍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