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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7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 第4号)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三门峡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25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3年6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定领域的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积极稳慎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检察机关应当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开展工作。

  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民事主体侵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授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依法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同时,不得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依法精准监督,发挥检察建议在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书和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通过询问、勘验、鉴定、审计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落实检察建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积极整改,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佐证材料。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培育,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重大典型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行政起诉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四、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全市各级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管辖、证据规则、保全措施、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等问题,定期与检察机关交流沟通,形成共识,凝聚公益司法保护合力。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审判机关应于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五、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对公职人员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干扰阻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节严重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行政机关拒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六、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作出决议决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完善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鼓励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

  七、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度,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杜卫萍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