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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16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第3号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8月28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作为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项、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在保护区开渠、打井、挖窑、挖塘等破坏白天鹅栖息地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项修改,作为第四项,内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