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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原濮阳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李平安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4-07-29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2014年7月2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李平安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被告人李平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平安非法所得人民币5926344.71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安,在担任濮阳市中原油田国家税务局局长、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中原油田国税局和相关县国税局开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款分配认定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用以帮助相关县、乡、镇获取中原油田的增值税税款,收受和索取相关县、乡、镇财物。同时,被告人李平安还利用其担任濮阳市中原油田国家税务局局长、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平安共计受贿人民币5526344.71元。其中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20000元,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06344.71元。
  被告人李平安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使用的公车出售,并将卖车所得人民币40万元据为己有。
  2013年1月29日,李平安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涉嫌贪污、受贿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平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平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5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李平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平安未明确是否提出上诉。 (市中院)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