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反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4-05-09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近期,三门峡两级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未按规定向用人单位送达或送达不规范,致使劳动部门在以此为依据作出的工伤认定有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致使职业病危急患者的权益无法及时保障,该问题应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不明确。现行法规对职业病诊断的救济程序和申请首次鉴定的起始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送达程序。二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人员失职。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是送达方式不规范。多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代为送达,送达程序缺乏合法性、有效性,用人单位易对此提出异议。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明确增加有关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条款。二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肃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者的法律责任。三是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依法规范内部工作流程,严格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完善职业病诊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