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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23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及全体市民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改。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
       电    话:0398—2928500
       手机短信:13939828612
       电子邮箱:smxrdngw@163.com
       来函请寄: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49号)
       邮政编码:472000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
决   定
(征求意见稿)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全球易危物种。三门峡市是白天鹅重要的越冬栖息地之一,是国家命名的“中国大天鹅之乡”,有“天鹅之城”的美称。近年来,随着“四大一高”战略的实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三门峡市环境日益改善,人们保护生态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白天鹅把三门峡黄河湿地作为越冬的美好家园,白天鹅也成为我市独特宝贵的天然资源。进一步加强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吸引更多的白天鹅到三门峡黄河湿地越冬,安家落户,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提升三门峡市美誉度和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和谐三门峡,带动我市文化、旅游及服务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豪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白天鹅及白天鹅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区分为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1、保护区。我市范围内适宜白天鹅生存的黄河沿岸滩涂湿地及其他白天鹅栖息地均为保护区。
     2、重点保护区。将三门峡市区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含青龙湖、苍龙湖等),湖滨区王官,灵宝市冯佐、北营、老城渡口、孟村,渑池县南村等黄河滩涂湿地划为白天鹅越冬重点保护区。
     3、保护缓冲区。重点保护区外适当范围内为保护缓冲区。
     二、保护区划定
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界限,由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及专家,实地考察,科学论证,认真研究,明确划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管理。
     三、白天鹅的保护
     1、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影响白天鹅起飞、降落、游动、觅食等栖息活动的高杆植物和水生植物。
     2、每年10月至次年3月为白天鹅越冬保护期。在此期间,禁止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开展任何影响白天鹅栖息越冬的生产生活等作业活动。包括捕鱼、捕鸟、耕作、周边高强度施工、直升机低空飞行、燃放鞭炮、鸣笛、排放生活及工业垃圾和污水等,并关闭射灯。
     四、栖息地保护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开渠、打井、挖窑、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私搭乱建;
     2、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3、非法采集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4、捡拾、采挖可作为白天鹅食物的植物、种子、果实等;
     5、捡拾鸟蛋;
     6、商业性开发建设。
     五、在保护缓冲区内不得兴建高层建筑物,不得涂刷红色等容易惊吓白天鹅的鲜艳颜色。
     六、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编制白天鹅保护长远规划,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加强巡护、救助、越冬补饲等工作,确保白天鹅等水禽在我市生活安全。
    七、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重点保护区、缓冲区和保护区进行监测、监管和必要管理设施的建设,确立专业补饲人员。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旅游、农业、水利、河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八、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白天鹅栖息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有利于白天鹅栖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满足白天鹅栖息生存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白天鹅及湖区、湿地等宝贵资源,促进和带动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已建成的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地,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建设与管理、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良好的湿地资源和园林景观,进一步完善景区内道路、交通、站点、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之成为广大市民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及国内外游客来峡的重要旅游目的地。为了有利于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旅游业发展和提升城市品位,建议在勘查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三门峡境内必要地段的沿黄公路。
    九、倡导绿色出行、环保出行。加大对天鹅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其他白天鹅栖息地、观赏区的生态保护力度,加强对进入园区内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划定禁行区域,指定停放位置。建立慢行交通系统,提供经济实用的环保观光车辆,方便游客观光游览。在白天鹅越冬栖息季节,对白天鹅观赏区实行机动车辆限行,为白天鹅栖息创造良好环境。
    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保护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应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白天鹅的保护、栖息地管理和建设,加强对白天鹅的科学补饲、救治、科研等工作;逐步建立科技防范系统,健全保护体系。强化管理机构,成立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参与,壮大保护力量。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切实开展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的自觉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市民对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做出积极贡献。
    十二、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私自圈养、藏匿白天鹅等野生动物和破坏栖息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伤害白天鹅,破坏、侵占白天鹅栖息地的一切个人和单位,全体市民都有权并要积极检举、控告和阻止。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农村工作委员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联系,听取有关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汇报,督促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十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决定由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