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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检察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发布日期:2013-08-05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近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从适用对象和条件、审查程序、考察期限、内容和办法以及程序终结等方面,对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积极构建家庭、学校、司法、社会等“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对于未满18周岁,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但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细则还对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9种情形进行了限定。
    二、规范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程序。一是开展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所受教育、性格特点、社会交往以及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同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决定适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在三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进行必要的释法说理。三是复议复核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同时规定上述复议、复核、申诉、备案的审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负责。
    三、细化了监督考察的期限、内容和办法。一是考察期限。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日常表现、帮教条件等情况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确定考验期。二是监督内容和办法。人民检察院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处于考察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离开考察地需经过报批;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包括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见面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接受相关教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四、完善了程序终结的情形。考察期届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和义务的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