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以下简称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峡垂直上级国家机关管理的具有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评议工作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以及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社会普遍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议题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成立评议工作组并组织实施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评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也可邀请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评议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整理评议意见;
(三)检查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
第八条 评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其工作任务由对口联系专项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评议方案;
(二)安排、协调评议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起草评议调查报告;
(四)整理评议意见;
(五)起草评议总结。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评议计划,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被评议单位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评议的程序按照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起草下发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成立评议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培训参加评议人员。
被评议单位根据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20日前报送评议工作组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评议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调查阶段。评议工作组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动员大会。评议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群众、分管领导及被评议单位所属机关、基层单位和行政服务对象的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于评议会议召开的7日前连同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工作组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议阶段。评议工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评议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采取分组或联组形式进行评议,若分组审议,小组审议结束后,各组召集人在全体会议上作综合评议发言;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
评议意见由评议工作组办公室汇总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被评议单位。
(四)整改阶段。被评议单位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在15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评议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参加评议工作组的非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投票测评。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议调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在接受评议时如实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说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整改不力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工作评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同时将垂直工作机构的评议结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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