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委室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
发布日期:2013-05-02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各委室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系的办法
加强各委室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系的办法
(2013年3月1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委室)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充分发挥各委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部门和法检两院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通报情况,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安排、工作简报、调研信息、统计资料等重要文字材料应及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条 各委室要经常到对口联系部门调查了解与该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调查了解的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重要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各委室对常委会在年度监督计划中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项目组织调研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加强联系协调,督促“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准备,为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各委室调研时,对口联系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一些重大问题,可以联合进行调研。“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组织的相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应邀请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涉及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报告。相关委室应建议“一府两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题或议案。
第五条 各委室要加强对联系部门工作的调研,调研成果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向市委报告和向对口联系部门反馈,对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意见监督落实。
第六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需要答复的函件等,属各委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开展重要活动,应邀请相关委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参加。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召开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对口联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八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各委室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草案征求意见等事宜,应认真组织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并按要求报告。
第九条 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和各委室批转“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尽快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委室和“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或联席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在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以便相关委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相关委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专项工作报告认真修改后,要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委室与对口联系部门可以联合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交流活动,但不得以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