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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18-10-25 信息来源:三门峡人大网

    

 
(2018年10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三门峡”建设,规范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保障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把加强法律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权,保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行政权,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度。要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手段,努力形成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紧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诉讼重点环节,加大民事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职能宣传,排查案件线索,依法跟进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增强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发挥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依法规范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提高抗诉案件的办理水平,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政治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

    三、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要处理好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审判机关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因实施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需要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法检两院应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提供信息保障和工作便利。

    四、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相互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要大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形成团结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局面,为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努力奋斗。

作者:三门峡人大网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